加入日期: | 201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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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1.04.02 |
招標業主: | 浙江省嘉善縣港航管理處 |
招標代理: | 嘉興市博宏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
地 區: | 浙江省 |
內 容: | 總投資(萬元) 795.03萬元 |
關鍵詞: | 工程招標 |
招 標 人 名稱(蓋章) 浙江省嘉善縣港航管理處
聯系地址***
聯 系 人 沈偉忠 聯 系 電 話***
招 標 代 理 名稱(蓋章) 嘉興市博宏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
聯 系 人 沈先生 聯 系 電 話***
招標項目
內容 工程名稱 嘉善下甸廟入區報港點目錨泊區工程
工程地點 陶莊鎮湖濱村蘆墟塘航道左岸
工程類別 水運工程 投 資 批 復 嘉港航〔2011〕32號
資金來源 上級撥款
項目規模
結構 總投資(萬元) 795.03萬元 單項合同估算價 203.07萬元
其他說明
項目招標
要求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資質要求 凡具有省內獨立法人資格、港口與航道工程總承包二級或航道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并有類似工程業績,信譽優良者均可報名參加該工程的競標。
質量要求 標段工程交(竣)工驗收的質量評定:合格 工 期 要 求 計劃工期:5個月
報名資料要求 報名時須提供:報名表(可在嘉善招標采購網上下載)、單位介紹信、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嘉興市市外企業須持“申請進善準入登記表”或“嘉興市市外建筑企業進善施工備案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資料復印件(彩色掃描件或清晰復印件)兩套報名(所有復印件上均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審查后當場返回。報名時須履行《交易席位證》登記手續,未辦理《交易席位證》的,須辦理《交易席位證》。《申請進善準入登記表》可到嘉善縣交通局規劃科垂詢;電話:***
領取招標文件時間 至2011年3月 31日起 領取招標文件地點 嘉興市博宏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嘉興市百墅花園綜合樓311室)
報 名 地 點 浙江省嘉善縣招投標交易中心(嘉善縣環北西路261-263號(電信大樓西側);電話0573-84129500、82710770)
報名截止時間 2011 年 4月 2 日 16 時 30
發 布 日 期 2011 年 3 月 31 日8 時 30
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財務最低要求)
20萬元人民幣。(由申請人自行決定采用銀行信貸證明或財務能力承諾書)。
附錄3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
2006年3月1日(以實際交工日期為準)以來一個標段成功完成過四級及以上航道300米及以上護岸工程
2006年3月1日(以實際交工日期為準)以來一個標段成功完成過1萬立方及以上內河航道疏浚工程施工
1. 應附:(1)合同協議書、(2)質量證明文件:由發包人出具的水運工程(標段)交工驗收證書或竣工驗收委員會出具的水運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或質量監督機構對各參建單位簽發的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的復印件;兩者缺一不可,否則業績不予認可。
2.上述資料中的施工單位名稱必須一致(施工單位名稱發生合法變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變更的有效文件),否則業績不予認可。
3.工程規模解釋順序為:質量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如上述資料中均未體現工程規模、工程內容的,必須附發包人或地市級(含)以上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否則業績不予認可。
附錄4 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
.無投標人須知第1.4.3項的情形;
.近三年(自2008年3月1日以來)(以法院判決書出具的時間為準),投標人無行賄犯罪行為(以法院判決書為準);
.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最新信用評價結果,信用評價結果未被評為D級。
附錄5 資格審查條件(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最低要求)
擔任過水運工程的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或項目總工),具有水運三級及以上項目經理證書,工程師技術職稱,并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擬委任項目經理未在其他合同工期未到的項目上任職,若該項目已提前完工,應提供業主證明材料。
近三年(自2008年3月1日以來)(以法院判決書出具的時間為準),擬委任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以法院判決書為準);
B類)。
1、應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項目經理的項目經理證書的復印件,并應提供其擔任類似項目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并應附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最近三個月(2010年10、11、12月)社保繳費證明原件(并加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其他能夠證明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參加社保(最近三個月)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并加蓋社保機構單位章)。
2. 目前未在具體項目上任職的,請在備注欄說明現在負責的工作內容。目前在具體項目上任職的,但該項目已提前完工,應提供業主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