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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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0.12.21 |
招標業主: |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
招標代理: | 寧夏政府采購中心 |
地 區: | 寧夏回 |
內 容: | 投標人資格要求: 1、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復印件) 6、檢察機關出具的近三年內有無行賄犯罪檔案記錄的書面告知函。(復印件) 7、本次招標項目,拒絕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參加投標。 8、投標人具備《拍賣法》所規定的資產拍賣相關條件。 9、持有《拍賣行業經營許可證》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原件) 10、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11、從業人員3名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拍賣師;(從業人員名單及相關人員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12、2007年以來企業經營業績情況及2009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13、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通過自治區商務廳年度審核的證明(復印件); 14、與此項目相關的其他文件。 |
關鍵詞: | 中介服務 |
采購計劃編號:2010NCZ0523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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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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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點拍賣服務商業務范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機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定點拍賣服務中介服務
2、定點服務期限:兩年(以區財政廳文件為準);
3、中標后選擇服務商的辦法:就委托拍賣項目,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在中標服務商范圍內自行選擇(在其執業資質許可范圍內)。
4、在規定期限內,被選中的拍賣服務商若不接受委托,則視為自動放棄;對累計兩次自動放棄的定點拍賣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有權終止合同。
5、定點拍賣服務商責任:
確定拍賣機構后,中選單位應該和委托方簽訂委托拍賣協議。拍賣機構根據委托單位和拍賣物的具體要求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及有關執業規范要求,對委托拍賣項目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等,除由拍賣機構自行承擔責任外,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可采取必要措施終止定點拍賣服務商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拍賣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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