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 | SCJ200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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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09.11.13 |
截止日期: | 2009.11.20 |
招標業主: | 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招標代理: | 汕頭市政府采購中心 |
地 區: | 汕頭市 |
內 容: | 報價保證金額:人民幣200,000元。 |
汕頭市政府采購中心受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采購人)的委托,對其所需汕頭市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承保人、汕頭市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承保人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編號:SCJ2009009),談判文件經采購人審核、確認,現邀請具備本項目資質要求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有關事項如下:
一、采購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采購項目的性質
1、包組號:一
包組內容:汕頭市城鎮職包組號:二
包組內容:汕頭市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承保人
2、用途:醫保。
3、數量:2項。
4、簡要技術要求或采購項目的性質:為減輕城鎮職工、居民就醫治病的經濟負擔,充分發揮承保對象的保費綜合利用效益,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處理表》(汕府辦文[2009]6-082號)和汕頭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復函》(汕勞社函【2009】437號)的精神,在2009年12月份之前選擇并確定兩家規模大、信譽好、服務網絡全、管理水平高、承保能力強的承保人,從2010年1月份起分別承保我市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業務。
5、供應商應對包內所有的采購內容進行報價,不允許只對包內其中部分內容進行報價。
6、本采購項目分為兩個包組,分別由兩個承保人承保,即一供應商只能是承保本采購項目的其中一個包組。但供應商報價時必須同時報兩個包組,并對所報包組全部內容進行報價,如有缺漏按無效報價處理。
二、供應商資格要求
1、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
2、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且具有經營健康險保險業務資格;
3、在汕頭市內有注冊登記分支機構,且2008年汕頭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營業額達到1億元以上;
4、具有醫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醫療專業技術人員5人以上(含正式員工和臨時聘用人員),須提供有關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合同書或聘用書)及從業資格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價。
三、談判須知:
1、供應商獲取談判文件后,應仔細檢查談判文件的所有內容。供應商同時應認真審閱談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范要求等,若供應商的報價文件沒有按談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資料,或報價文件沒有對談判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其風險由供應商自己承擔,并根據有關條款規定,該報價有可能被拒絕。
2、談判文件的澄清
2.1供應商應對談判文件進行仔細閱讀和研究,如發現有遺漏、錯誤、詞語含糊等情況或其他疑問,應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任何澄清要求時,將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但不涉及問題的由來,并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將答復發給已領取談判文件的每一供應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是談判文件的補充和修正。
2.2為保證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供應商若發現談判文件中含有指定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請及時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應以書面方式送達采購代理機構。沒有提出澄清要求的視為理解并接受。
2.3供應商對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的澄清要求,必須最遲在開標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送達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提出的澄清要求將不被受理。
3、談判文件的修改
3.1談判文件發出后,在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代理機構可對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3.2談判文件的修改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約束作用。
3.3當談判文件、談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的書面文件為準。
1、報價文件的語言及度量衡單位
1.1報價文件和與報價有關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漢語。
1.2除項目規范另有規定外,報價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2、報價文件的組成
2.1報價文件資料清單
2.2報價表(由供應商自制)
2.3相關服務計劃(質量保證、驗收、售后服務方案及細則)
2.4供應商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2.5合法資格證明文件及資質證明文件(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均須加蓋公章,原件經談判小組核對后退回)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4)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合同書或聘用書)及從業資格證明等。
3、供應商必須自愿承諾
3.1能按現行的國家規范、規程、行業標準和地方規章、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項目實施。
3.2能承擔由于自身質量的問題,使采購人免受由此產生的來自第三方的一切賠償、索賠、指控和訴訟。
3.3能按要求保質量、如期完成。
4、報價文件格式
4.1供應商提交的報價文件應當使用談判文件所提供的報價文件格式。
5、報價
5.1供應商的報價,應是完成本談判項目范圍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復。
5.2供應商的報價必須包括滿足項目要求的一切費用,包括應繳納的政策性規費、勞保費用、稅金等,系供應商履行本項目項下全部義務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之不變價格。
5.3對沒有填報的項目的費用,視為已包括在報價清單的其他單價或合計之中。
5.4供應商應依據談判文件規定及項目的具體需求,按照談判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編制、說明,作出實質性響應。若成交,應按談判文件和合同規定組織實施。
6、合同內容的變更
6.1項目實施過程根據實際情況可能發生的合同內容變更,均須通過采購人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7、報價貨幣
7.1本項目報價采用的幣種為人民幣。
、報價文件的份數和簽署
8.1供應商應按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提交報價文件。
8.2報價文件應將所有報價文件分別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談判文件規定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處須完整簽名。
8.3報價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封面應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供應商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由委托代理人簽字的在報價文件中須同時提交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格式、簽名及內容均應符合要求,否則無效。
8.4全套報價文件應完整打印,打印必須清楚,無涂改或行間插字和增刪。如有修改,修改處應由供應商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或由報價文件簽字人簽名。
8.5報價文件副本所有資料都可以用報價文件的正本復印而成。
8.6報價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每頁均需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或整份報價文件加蓋騎縫章(即是將整份報價文件的紙張邊縫連在一起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
(三)、報價文件的提交
1、報價文件的裝訂、密封和標記
1.1報價文件的裝訂要求:報價文件應按報價文件的編制中規定的內容裝訂成冊并包封。
1.2報價文件密封袋上應注明:
1.2.1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談判項目編號、項目名稱;
1.2.2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1.3如果報價文件沒有按本規定裝訂和加寫標記及密封,采購代理機構將不承擔報價文件提前開封的責任。對由此造成提前開封的報價文件將予以拒收。
1.4報價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處應密封并加蓋公章。
2、報價文件的提交
供應商應按規定的地點,于截止時間前提交報價文件。供應商少于三家的,采購代理機構予以廢標。
3、遲交的報價文件
供應商在規定的報價截止時間以后提交報價文件,將被采購代理機構拒收。
談判
1、談判
1.1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談判。由汕頭市監督部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采購人單位的監督部門現場監督。
1.2供應商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參加,參加談判的代表須簽到以證明其出席。
1.3有效報價少于三家的,談判小組應報告采購代理機構予以廢標。
2、報價的有效性
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喪失報價資格。造成采購代理機構損失的,采購代理機構有權追究供應商賠償損失責任。
2.1供應商不符合“二、供應商資格要求”的。
2.2供應商串通報價行為:
1)供應商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報價;
2)供應商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供應商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成交人,然后再參加報價;
4)供應商之間其他串通報價的行為。
2.3供應商不得以他人名義報價。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報價,指供應商掛靠其他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報價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2.4報價文件未按要求裝訂、密封和標記的。
2.5報價文件無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2.6報價文件填寫不全或報價內容不符合談判文件要求。
2.7報價文件逾期送達的。
2.8報價文件上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2.9供應商未按時參加談判會的。
2.10法定代表人到會未提供法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無到會時被委托人未能提供授權委托書。
2.11提供虛假材料的。
2.12采購文件中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原件而未提供的。
(五)報價文件計算錯誤的修正:
報價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的原則修正報價文件的報價,經供應商同意后,調整后的報價對供應商起約束作用。如果供應商不接受修正后的報價,則其報價將被拒絕并且其報價保證金也將被沒收,并不影響談判工作。
四、談判程序:
1、本次采購按有關規定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其中專家4人,在汕頭市監督部門和采購人單位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報價當天由采購人從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談判小組成員名單在談判前確定,并在成交結果確定前保密。
2、談判小組閱讀談判文件和報價供應商的報價文件后,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報價供應商就有關技術、價格、付款方式、服務等問題分別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
3、談判結束后,所有參加談判的報價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密封報價及作出有關承諾,談判小組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評定標準,對報價供應商提供的最后報價及有關承諾進行評審,出具談判報告,推薦成交候選人。
4確定成交供應商:
4.1評定標準
4.1.1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按照特別約定,本采購項目兩個包組分別由兩個承保人承保,即一家供應商只能是承保本采購項目的其中一個包組,若同一供應商在兩個包組均被推薦為第一成交候選供應商,該供應商有優先權選擇承保包組,余另一包組則由該包組的第二成交候選供應商承保;若第二成交候選供應商放棄,則按排名順序從高到低由下一家候選供應商承保,以此類推,若都放棄,則由第一成交候選供應商同時承保兩個包組。
4.1.2若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最低報價相同的,按照供應商對參保擬賠付病人的增值服務的承諾進行比較,由優到差的順序排列;若供應商對參保擬賠付病人的增值服務的承諾相同的,??行比較,由優到差的順序排列;若供應商對參保擬賠付病人的增值服務的承諾以及為本次采購項目提供的服務組織機構都相同的,按照供應商核實和賠付時間的長短進行比較,由優到差的順序排列;以上因素均相同的,曾經承保過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供應商予以優先。
4.2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五、采購項目需求:見附件。
六、報價保證金:
1、供應商應在談判文件規定日期前,向采購代理機構存交報價保證金(現金、轉賬或電匯),報價保證金單據復印件作為其報價文件的一部分。
1.1報價保證金額:人民幣200,000元。
1.2報價保證金提交截止時間:2009年11月20日(以當天17:00前到達采購代理機構的銀行帳戶為準)。
1.3報價保證金交款帳戶:
開戶名稱:汕頭市政府采購中心
開戶銀行:建行汕頭市分行財政大樓辦事處
銀行帳號:44001653101053000030
銀行地址:***
1.4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提交報價保證金的,報價保證金存交后,供應商須憑銀行單據原件向采購代理機構換領收據。
2、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報價保證金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將視為不響應談判文件而予拒絕。
3、未成交的供應商的報價保證金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4、成交人的報價保證金,在成交人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5、如供應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其報價保證金將被沒收:
5.1供應商拒絕按本須知第(五)條規定修正報價;
5.2成交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簽訂合同;
5.3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七、接收報價文件時間、談判時間、方式及地點:
1、接收報價文件時間:2009年11月23日上午9:00-9:30截止。逾期送達和不符合規定的報價文件不予接受。
2、談判時間:談判小組接到供應商報價文件后通知供應商。
3、地點:汕頭市政府采購中心。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1、采購人聯系方式***
采購人名稱: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采購人地址:***
采購單位聯系人***
采購單位聯系電話***
2、采購代理機構名稱:汕頭市政府采購中心
采購代理機構地點:汕頭市長平路11街區財政大樓首層西側
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
采購代理機構聯系電話***
采購代理機構傳真:***
3、采購項目聯系人***
采購項目聯系人***
采購項目聯系人電話:***
汕頭市政府采購中心
為減輕城鎮職工、居民就醫治病的經濟負擔,充分發揮承保對象的保費綜合利用效益,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處理表》(汕府辦文[2009]6-082號)和汕頭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復函》(汕勞社函【2009】437號)的精神,準備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在2009年12月份之前選擇并確定兩家規模大、信譽好、服務網絡全、管理水平高、承保能力強的承保人,從2010年1月份起分別承保我市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業務。
一、承保內容
(一)第一包組: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符合《汕頭市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重病醫療費用補充補助辦法》(汕府[2007]171號)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單次住院時,其基本醫療費用(以參保人出院時間為準)在4萬元以上、16萬元以內的部分,承保人賠付90%。參保人一個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多次住院的,凡發生符合賠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承保人必須分次賠付,但一個社保年度內累計最高賠付限額為19.8萬元(含19.8萬元)。
(二)第二包組: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參保人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以參保人醫療費用發生時間為準),承保人按照50%的比例賠付,每一社保年度內承保人對每一參保人累計最高賠付金額為6.4萬元(含6.4萬元)。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承保人累計最高賠付金額為3.2萬元(含3.2萬元)。
二、保費標準
保費標準由承保人根據保險內容分別確定。
(一)第一包組: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保費標準
被保險人在每一社會保險年度內每人每年繳納的保費標準為63.6元—66元(即每人每月5.3元—5.5元);
(二)第二包組: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保費標準
被保險人在每一社會保險年度內每人每年繳納的保費標準為18元—2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保費標準為9—10元)。
三、保險費繳付方式
(一)第一包組:城鎮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將當月應交的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劃入承保人指定銀行賬戶。
(二)第二包組: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每年7月20日前將本社會保險年度應交的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劃入承保人指定銀行賬戶(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保險費,在承保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劃入承保人指定銀行賬戶)。
四、特別約定
(一)、本采購項目分為兩個包組,分別由兩個承保人承保,即一供應商只能是承保本采購項目的其中一個包組。但供應商報價時必須同時報兩個包組,并對所報包組全部內容進行報價,如有缺漏按無效報價處理。
(二)按照談判小組評審結果,第一成交候選人有優先權選擇承保包組,而后,第二成交候選人承保另一包組。
(三)第二包組: 2011至2012年社保年度(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城鎮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保費標準,由采購人(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與承保人根據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實施的情況協商調整。
(四)成交供應商按照每一社保年度應收保險費5%的比例提取給投保方(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作為履約保證金,每一社保年度內履行理賠義務后,全額返還。
(五)違約責任
1、雙方應秉承善意履約,如任何一方違約終止協議,需支付違約金(按一社會保險年度應交保險費總額的10%計算)給對方。
2、承保人故意不按醫保政策規定給予理賠的,除按規定理賠給被保險人外,還應按誤扣本次總費用的20%向投保人支付違約金。
3、承保人未能按時履行賠付時效承諾的,每超過一天按本次理賠總費用的3%支付未履行理賠時效違約金。